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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個人借款還款流程是怎樣的?

1,個人貸款合同簽約

壹般來說,企業需要的資金量是巨大的,所以企業不能向個人借錢,平日裏打個借條就能順利完成。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方便審查,簽訂合同是必不可少的過程。

合同簽訂需要嚴謹。借款合同除了要寫明借款期限和利息外,還必須註明借款用途必須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企業和個人借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也是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個人貸款的合法性

《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也就是說,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個人貸款可以適當上浮利率。這也變相說明國家支持企業向個人借款。

3.個人貸款的稅務問題。

只要有利可圖,避稅是必然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稅率為20%。這說明個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其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貸款的會計處理

企業壹旦向個人募集資金,就需要確認為債務。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我們所說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主要是指企業向金融機構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科目。企業向個人的融資壹般記作“其他應付款”處理。壹般來說,整個賬戶分為三個部分:

(1)企業向個人借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個人貸款

(二)企業向個人還款時:

借款: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款:銀行存款

(3)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貸款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預扣稅

擴展數據:

如果公司以個人名義向老板借款,公司與老板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公司應以其資產償還老板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案例演示

案例壹:公司作為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未用於公司經營,公司不承擔責任。

劉系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6 12 10向王借款654.38+0萬元,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借款於2017年2月9日到期後,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雖為A公司法人,但王某無證據證明劉某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且借款未用於該公司任何經營活動,故該債務為劉某個人債務,與A公司無關..因此,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公司和法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

李是B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擔任總經理職務。201165438+10月25日,李某以個人名義與蔡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李某需向蔡某借款654.38+0萬元用於公司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壹年。同日,蔡按照李的要求將該筆借款轉入B公司的銀行賬戶。

借款到期後,李某未向蔡某履行還款義務,蔡某將李某及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分擔還款責任。庭審中,乙公司辯稱,該筆借款是李的個人債務,與乙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載明,借款用途為“因資金周轉需要”,蔡某借款已於當日劃入B公司賬戶。借款合同雖在李名下,但李是公司總經理,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故B公司的說法缺乏依據。故終審判決:李與乙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特殊的“主體”。如果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並非所有債務都與公司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借款用途非常關鍵。壹旦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將很可能需要與法人共同承擔責任。

就目前的實踐來看,經常會出現法人或者公司負責人為了公司的發展到處借錢的情況。對於公司來說,對這種“特殊主體”進行壹定程度的管理或限制顯得尤為重要。相反,對於出借人來說,壹旦涉及到公司法人的借款糾紛,如何確定具有還款義務的主體,對於保護自身利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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