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換主管。企業法人在公司備案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3.變更監事的企業出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需由變更監事的公司全體股東簽字並加蓋公章。此證明需要明確註明代理人或委托人的記憶權限和授權期限,還需要提供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變更監管企業出具的公司註冊明細表,包括董事、監事、經理信息,需加蓋公章;
5.變更監事的企業提交變更監事申請,變更監事的企業出具股東會會議紀要和董事會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股東簽字,決議需50人以上董事會成員簽字同意;
6.變更監事新監事身份證復印件;
7.變更監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