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不向社會公開,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的貸款規定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吸收公眾資金:
(壹)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放任不管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向其吸收資金。(如果達到壹定程度,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
第十四條(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相應的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