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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會的組成

法律分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任職資格與董事基本相同,必須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員工或非公司專業人士。其專業構成類別應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但是,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成員若幹人。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監事的職責分為兩種:1。他們負責監督公司。因未勤勉盡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對第三方負責。監事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壹百壹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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