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申請破產後,仍需繼續清償債務,但需要按照破產程序,在清算後的破產財產範圍內清償各類債務。公司破產是指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自己的財產進行交易,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制度。但由於經營不善,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公司本身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按照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申請破產後,公司仍需償還債務,包括:1,破產費用。2、* * * *受益債。3.公司員工的工資和勞動合同終止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4.公司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5.其他普通債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應當在保障職工勞動權益和國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清償其他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優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壹百壹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采取貨幣分配的方式。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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