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前,應當先分配清算費用,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
(三)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的;
(三)破產債權。
4.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未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5.取消註冊。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在辦理註銷登記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