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壹般規定
1.為進壹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有權在勞動用工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自行招聘員工,全面執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公司的關系是契約關系,雙方都要遵守契約。
4.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人事計劃、員工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福利等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錄用、業務調動、辭退、辭職、辭退、開除、開除等各種手續。
第二節編制和定額
五、公司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定員、定崗。
6.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職能和部門的設立、設立、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後實施。
7.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立、成立、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經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八、因工作和生產、業務發展需要,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就業人員的,必須按照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履行手續後方可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錄用員工,需報總經理批準。
九、部屬公司、企業需要雇用臨時工,必須提前兩個月提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批準。經批準後,由勞動人事部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批準的指標和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聘用臨時工。
X.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和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雇員的雇用(雇傭)
11.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要本著精簡的原則錄用(聘用)員工,能錄用的堅決不錄用,不能錄用的堅決不錄用,無才無德的堅決不錄用,有才無德的堅決不錄用,真正做到按需錄用,選賢任能。
12.公司聘用的所有員工都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均由原級別人員擔任,由公司根據需要和員工的實際能力予以聘任。
14.各級員工的任命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
2.副總經理、總理、助理兼總會計師、部門主任(部長)、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等高級職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命;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會計由總經理任命;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由人事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經理任命。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辭退和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人員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先在部門、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不能在本系統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16.對新錄用(聘用)的員工,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填寫《錄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核符合錄用條件的,先簽訂試用合同,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
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培訓。
員工在試用期內,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對其實際表現和工作能力進行考察。
試用期內,工資按擬發工資降壹級。
18.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做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準。通過審核的候選人與公司簽訂雇傭合同;決定不錄取的,試用期滿後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下屬公司和企業在上級批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和待遇
二十、公司有全權決定其員工的工資和待遇。
二十壹、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施的薪酬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付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責任、能力、貢獻、業績、工作年限、文化水平等條件確定其工資。
二十三、勞動者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前條規定確定,並由勞動人事部發布。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表現好或貢獻大的員工,可將材料提交監察部及相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後晉升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退休和失業保險。員工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員工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福利。
二十七、職工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分配。
二十八、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職工本人醫療費用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定報銷。
第五節假期和福利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按照節假日200%、節假日10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三十、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詳情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1年後,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2.不與配偶同住,節假日不能相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共30天,可根據實際需要休假;
3.未婚員工不與父母同住,法定節假日不能相聚的,探望父母1 1次,20天,已婚員工給予4年1次,20天的旅遊假。
4.職工探親,往返路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超過規定費用自理;
5.未婚職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6.員工探親假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並經人事部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春節期間盡可能安排生產單位員工統壹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餐飲、住宿、行李托運、觀光等費用由員工自行辦理,不予報銷。
31.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13天。如果是異地結婚,可以適當再給壹次旅行假,假期工資照常發放。
三十二、產假:
1.23周歲以下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如剖腹產、三度會陰破裂等)產假可增加30天。);
2.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產假為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生育期間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再加發90天;另21天女性結紮;
4.產假期滿後如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放工資的75%。
5.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讓戒指休息3天;
3.男性結紮休息7天;
4.女性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後流產休息不足4個月為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1年流產假期不能超過2次;
6.引產4個月以上,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支付上述假期期間的工資和津貼。
三十四、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喪假三天;應當給予不同地方的哀悼者適當的旅行假。工資和津貼將在假期發放。
三十五、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年休假,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職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額外領取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解聘和辭退
三十六、公司有權解雇不合格的員工。員工可以自由辭職。但是,所有程序均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十七、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辭職,應向勞動人事部提交辭職報告,並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必須填寫《辭退審批表》,經批準後到人事部門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不允許員工隨便辭職,不允許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
39.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字。經原批準錄用的領導批準後,由勞動人事部門向國務院辦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工人如需調離公司,必須經勞動部同意,並報總經理批準,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壹、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二、職工或雇主認為自己目前的工作不適合,可以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壹份工作。如果換了新工作半年還不能上崗,公司有權辭退妳。
43.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違反規定,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解雇員工持謹慎態度。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需填寫《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符合條件的領導批準後,通知被辭退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職工是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幹部、工人,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聯系有關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
四十六、聘用(聘用)期滿,合同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手續。
如公司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是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的幹部、工人,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聯系有關人事、勞動部門安排其他工作。
四十七、員工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或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辭退。
四十八、辭職、被辭退、開除或終止聘用(聘用)的員工,離職前必須交回公司所有財產、文件及業務資料,交由業務渠道處理。否則,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九、被公司辭退且未續簽的員工,公司將根據其計算工齡向其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七節附則
五十、公司下屬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於本制度。
五十壹、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實施。人事部可根據本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