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判斷公司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1、公司是否真實合法成立。公司是依照有關法律成立的組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名稱、場所、組織等必要條件。以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處理,因為不符合單位成立的目的,通常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違法目的。2.是否屬於公司整體意誌主導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誌的支配下進行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誌的體現;而個人犯罪是完全受他個人意誌控制的,體現了他的個人意誌。單位的意誌壹般通過壹定的決策程序,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或授權的決策者來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和同意的行為,壹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誌。3.是否為公司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特別是營利性犯罪中,只有為了單位的利益,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果實施走私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是單位的行為。相反,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但非法所得被參與者私分,壹般也應認定該自然人犯同罪。4.無論是以公司的名義。壹般情況下,單位犯罪需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我們應該對這裏的“以單位名義”有壹個實質性的理解。打著單位的旗號,利用單位的名義為個人而不是為本單位謀取利益的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的刑事責任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