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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公司行為和個人行為,兩者的法律責任有什麽區別?

公司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是壹種履行職責的活動。個人行為是指個體在非社交場合的個體行為。兩者的法律責任大相徑庭:公司要為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個人行為公司不承擔責任,只能為自己負責。自然人作為單位成員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在現實生活中的行為可能是單位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判斷公司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1、公司是否真實合法成立。公司是依照有關法律成立的組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名稱、場所、組織等必要條件。以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後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處理,因為不符合單位成立的目的,通常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違法目的。2.是否屬於公司整體意誌主導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誌的支配下進行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誌的體現;而個人犯罪是完全受他個人意誌控制的,體現了他的個人意誌。單位的意誌壹般通過壹定的決策程序,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或授權的決策者來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和同意的行為,壹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誌。3.是否為公司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特別是營利性犯罪中,只有為了單位的利益,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果實施走私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非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是單位的行為。相反,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但非法所得被參與者私分,壹般也應認定該自然人犯同罪。4.無論是以公司的名義。壹般情況下,單位犯罪需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我們應該對這裏的“以單位名義”有壹個實質性的理解。打著單位的旗號,利用單位的名義為個人而不是為本單位謀取利益的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的刑事責任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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