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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大修:不再強制信用評級強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和註冊制度進壹步完善。

8月7日,證監會就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事實上,自3月1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行註冊制。此次修訂《管理辦法》,是為了進壹步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行註冊制改革的制度。

據披露,《管理辦法》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登記程序,加強了對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強化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相關義務,豐富了行政監管措施。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完善了公司債券註冊制的相關制度,未來將進壹步提高公司債券的發行效率,各相關參與主體的責任也將更加明確。”前述機構人士表示。

郭進證券分析師周嶽指出,管理辦法的頒布規定了公司債券登記制度的相關制度。鑒於新《證券法》與《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存在沖突,證監會對《管理辦法》進行了適應性修改,以更好地承接新《證券法》的規定。

值得壹提的是,《管理辦法》的壹個重要變化是針對信用評級,這對評級機構影響很大。

《管理辦法》調整了普通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交易的公募債券的相關要求,刪除了AAA評級的要求,沒有降低門檻要求,降低了評級依賴。此外,與2015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要求,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近年來,隨著債券違約的增加,債券信用評級的壹系列問題逐漸顯現。就債券發行評級而言,在過去,它是發行人成功融資甚至獲得較低利率的重要保證,也是評級機構的壹項穩定業務。然而新規之後,這個“躺著賺錢”的時代可能壹去不復返了。

“這意味著未來公開發行企業債券不需要提供企業信用評級,降低了評級依賴,對市場是利好,有利於長期發展。而且這期間,高評級壹直困擾著市場。對於投資者來說,還是要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北京某中型私募機構債券基金經理表示。

“從私募債券的情況來看,雖然評級不是強制性的,但在實際發行中,絕大多數私募債都有主體評級。雖然未評級私人債務的比例有所改善,但仍低於6%。此外,交易商協會目前並未取消信用評級的要求,大部分企業仍有主體評級的需求。雖然國內評級中心普遍較高,但也為投資者、中介機構等市場各方提供了分析基準。主體信用評級要求的取消,對投資者信用研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嶽指出。

就承銷機構而言,《管理辦法》還明確了承銷機構建立問責機制、防止過度激勵和低價競爭的相關規定。比如,承銷機構應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和風險責任,合理確定報價,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對於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債券承銷“價格戰”,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也表明了監管機構的態度。

事實上,從去年開始,公司債券發行註冊制的相關制度進壹步落實和完善,市場也表現活躍。數據顯示,自3月1實施公司債註冊制以來,公司債發行規模在3月和4月達到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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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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