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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承銷商的資格是什麽?

公司債券主承銷商1,主承銷商和副主承銷商(1)的資格是什麽?只有在2000年以後承擔過公司債券發行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副主承銷商的金融機構,才能擔任主承銷商。(2)只有在2000年以後承擔過公司債券發行副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分銷商的金融機構,才能擔任副主承銷商。(3)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承銷集團發行的公司債券,但不宜擔任主承銷商。(4)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債券主承銷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債券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具有承銷小微公司固定收益產品和良好貸款業務經驗的商業銀行,也可以是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聯席主承銷商。2.承銷團成員數量要求(1)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在15億元以下(不含15億元)的,主承銷商數量不得超過1;654.38+05億元至50億元(不含50億元),主承銷商不超過2家;超過50億元的,主承銷商不得超過3家;超過6543.8+000億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銷商數量。(二)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在5億元人民幣以下(含5億元人民幣)的,承銷團成員不得超過5家;5億元到15億元(含15億元),每增加10億元可增加1;654.38+0.5億元至30億元(含30億元)的公司不超過20家;超過30億元的,不超過25家。以上標準根據申請發行規模執行。如果出於政策考慮,發行規模沒有大幅縮減,仍可保留原有安排。其他中介機構資質要求為1,評級機構的規定。目前,國家發改委認定的具有開展公司債券評級業務資格的6家評級機構包括中國程心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東方金誠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2。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擬發行債券的公司應當申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出具的報告,需提供總公司的業務授權。3.律師事務所的規定擬發行債券的公司應申請具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債券發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4.資產評估機構的規定涉及資產抵押、質押等事項。擬發行債券的公司辦理抵押、質押手續,應當申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甲級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5.關於債權代理人的規定擬發行債券的公司應當聘請債權代理人(金融機構)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辦理債券相關事宜。6.銀行監管規定公司發行債券應當邀請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對募集資金和償債資金進行監管。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債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2.股權可轉債在轉股前是純債券,但轉股後,原債券持有人從債券持有人變為公司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股利分配,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轉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有吸引力。1996中國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開展可轉換債券試點。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和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期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壹方面,可轉債的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執行贖回條款,為此要支付比無贖回條款可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期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重要的金融特征,它將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和收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用來對沖股票,獲得更確定的收益。綜上所述,公司債承銷商的資格審查是嚴格的。對於想在債券市場有所收獲的人來說,想做好債券承銷商的資質很難,但又完全沒有辦法。只要他們想在這個領域有所作為,都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獲得資格。但操作債券的風險也不可小覷,就像股市裏的那句話說的,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債券同樣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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