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申請。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記證;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4)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第三,經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查公司提交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予以核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
第四,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第五,公布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三)債券利率。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凈資產。
(七)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八)公司債券承銷機構。發行公告還應當載明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和發行地點。
第六,認購公司債券。社會公眾認購公司債券稱為認購,可以先填寫認購書,然後履行按時付清價款的義務,也可以當場交付現金。當認股人支付全部價款時,發行人有義務在收到價款時交付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