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性,保護員工權益,加強規範管理,進壹步拓展公司業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公司股份的投資運營達成如下協議,望全體股東共同遵守。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股份合作協議,是指公司員工根據協議約定,以資金、技術、勞動力為股份,自願組織自己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優先,並有壹定比例的股本分紅,產生* * *合作意向。
第三條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發展公司經濟,增加公司職工和公司的財務收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滿足公司職工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電子互聯網產業項目的市場經營。
第五條公司的股份制資產歸持有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公司的稅後利潤必須提取壹部分作為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
第六條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享有決定組織管理機構、經營方式、市場運作、資金使用、報酬形式、收入分配、招聘或辭退員工等權利。
第七條公司與員工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勞動期限、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待遇等。條件成熟時,要逐步建立職工退休勞動保險制度。嚴禁企業招用童工。
第八條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方式。
經營者的報酬可以優惠,個人收入超過國家規定的征收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九條企業要註重自身積累。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可以擴股或增資,也可以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貸款。
第十條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應按相應比例用於擴大市場經營(其中30%用於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其余70%用於股份分紅。具體比例如下......
第十壹條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接受股東監督。全體股東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得侵害公司利益,不得從事與公司體驗項目相競爭的行業。對於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利益的股東同意,可以停止其職務,甚至將其調離公司。公司負責人必須每兩個月公布壹次經營業績。第十二條公司經理為徐景峰,對公司全體員工負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每三個月召開壹次股東會,討論公司的經營,由公司經理負責發起會議。第十三條股份是投資者在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為了保證公司的穩定發展,公司必須加強庫存管理。股東壹般不允許退股。個人因特殊情況要求退股的,在離開公司的前提下,經公司全體股東2/3同意,可以退股。公司的中大型經營項目和投資必須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贈與,但必須向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公司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股東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公共基金的積累或剩余部分的處置可以用於發展新企業,可以作為股份用於外資股,可以用於建立職工保險和福利基金,但不能分配給職工個人。具體事宜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破產時,應當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並以企業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第十五條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無償轉讓、占用或使用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動力。企業有權抵制和拒絕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規定繳納費用後的其他攤派。第十六條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利益,進行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違者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第十七條本協議自全體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和每位股東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