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發債的目的是什麽,但是發債要有監管機制,那麽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的監管有什麽新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的要求主要是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批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詳情請看下文。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有什麽新要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出借給他人。(1)出借對象監管案例中,地方國企性質的發行人債券資金壹般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劃撥,因此出借對象包括地方政府機構(如財政局、管委會)、股東、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壹家公司、其他企業。民營、外資及其他法人發行人壹般向發行人的關聯方放貸,如發行人的股東、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壹家公司、合營企業及其他關聯方、其他企業。因此,受托管理人在核查發行人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根據發行人企業性質進行針對性核查。對於地方國企性質的發行人,重點關註債券資金是否被地方政府挪用;對於有民營和外資背景的發行人,重點關註債券資金是否被其關聯企業占用。(2)出借方式在目前披露的監管案例中,債券資金從募集資金賬戶到出借賬戶的轉移路徑主要是購買理財產品。考慮到債券資金的安全性,上交所規定“閑置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購買除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債、交易所債券逆回購包括銀行定期存款以外的任何理財產品”。購買理財產品違反相關規定。所以公司發債,不能隨便發。對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發行債券是有壹定的基本條件的,也就是說,公司在發行債券之前需要遵守這些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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