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會的組成
1和3-13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國有獨資董事會成員應當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他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可以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壹般來說,董事會通常將目標管理與關鍵績效指標相結合來評價管理層。董事會結合行業情況、年度目標完成水平和管理團隊的努力程度,組織對包括總經理在內的管理層進行考核,並嚴格按照激勵制度對其進行激勵。董事會對管理層的評價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年初確定評價目標、年中評價業績、年末評價結果。從而形成目標、績效、結果的有效統壹,保證考核結果獎懲的科學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