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註冊資本確實可以變更,包括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由股東會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此外,公司應當在決議通過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以便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有異議的,公司應當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最後,公司還需要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完成減資手續。
變更註冊資本的程序:
1.召集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變更註冊資本事宜;
2.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註冊資本條款;
3.股東或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清算減少的註冊資本;
4.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提交註冊資本變更申請;
5.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信息,通知債權人;
6.獲得新的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可以通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股東大會決議、債權人通知和公告、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等方式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7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