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組應當出具公司註銷的清算報告。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有關部門、機構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組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企業清算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1.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15天後成立清算組。清算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和銀行;
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和清算備案申請書,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算管理處提交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於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清算組成立文件;
(三)清算組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發布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當包括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期限、清算組組成、通訊地址以及其他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在清算開始日制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和地稅完稅證明;
7.制定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收;
(三)公司債務;
(4)企業未到期的債務也應清償,但應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五)清算方案須經股東大會確認;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六)債權人和股東因債權糾紛或者訴訟原因暫時不能參與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的金額。
8.清算組應當在清算期間制作清算報告、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並提交股東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