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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稱職”為由,將主管調走,降薪50%。法院是怎麽判的?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具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特征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必須將勞動力轉移給用人單位,並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和監督。

本案中,朱虹管理的營業部在2019至2020期間,客戶投訴多,營業部資產被盜,下屬懈怠。作為業務部門負責人,對下屬缺乏培訓、管理和監督,公司以其不稱職為由對其進行崗位調整和降薪,在壹定程度上是合理的。而朱宏也在調動通知發出後,在新的崗位上正常履職壹周。同時,雙方的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不稱職的,可以調整崗位,遵循工資隨崗位變化的原則。

故壹審法院未支持朱紅要求公司恢復其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並支付2021至1的工資差額4350元及交通補貼差額400元的訴訟請求。

二審仍認定公司決定無不當且朱宏不服,再次提起訴訟。二審中,朱虹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證據。

第壹,SIM卡被盜事件中的溝通郵件,旨在證明業務部門不應對被盜事件承擔主要責任,事件無法通過主管對下屬的培訓得以避免;

其次,員工懈怠事件的溝通郵件旨在證明該事件是人事專員的行為造成的,朱虹作為涉案部門負責人已受到處分;

再次,主管工作安排的溝通郵件,旨在證明朱虹本人積極安排了員工培訓計劃;

四是郵寄培訓通知,證明其積極安排各營業點的培訓工作;

第五,地面服務部閱讀店長例會會議記錄,旨在證明其已經盡到了主管的職責,對各項工作進行了周密的安排。

公司確認了朱宏提交的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公司認為,第壹個證據可以證明SIM卡被盜的事實,第二個證據可以證明以朱宏為首的營業部員工工作懈怠。證據三到五只能說明朱宏在公司工作,不能證明他能勝任工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對朱虹作出的調崗降薪決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於2020年6月5438+2月65438+8月向朱宏發出人事變動通知,將其職務由營業部負責人變更為營業部調度員,並根據職務調整工資。公司轉崗原因是工作馬虎,沒有組織員工培訓管理,管理不到位,具體情況列舉。對此,朱虹也承認大部分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甚至在二審階段,提供了新的證據,沒有否認這些事實的存在,只是強調有些事情是無法通過訓練避免的,有些事情已經受到了懲罰。從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也可以與公司主張的理由相互印證,故公司以朱宏不具備任職資格為由對上訴人進行調離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對其進行崗位調整,並遵循工資隨崗位變化的原則。如果上訴人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化,其勞動報酬也會隨之變化。二審法院認為,該約定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符合工作地點差價調整的壹般原則。因此,被上訴人降低上訴人工資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朱紅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朱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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