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有效?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決議違法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壹種是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您的反映,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屬於非法召開股東大會程序。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公司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由於貴公司八位股東合計持股12.5%,四位股東合計持股將超過十分之壹,因此有可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同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妳說的從通知到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只有11天。召集程序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股東大會決議。無股東申請註銷的,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但壹旦有股東申請註銷,並得到法院支持,股東會決議自始無效。作為公司股東,妳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如果要訴至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壹定要註意時效。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當在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普通決議是指僅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指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特殊表決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