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股東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該股東不能再擔任監事,但不是因為該股東不能擔任監事。在員工少的小公司,尤其是只有壹名監事而沒有監事會的情況下,監事通常由股東兼任。監事是低於股東、高於經理的公司經理。他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
監事的任命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沒有因貪汙、受賄、挪用財產被判刑;
3.三年內沒有擔任過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
4.沒有金額較大尚未到期的債務。
綜上所述,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又稱“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