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經營決策機構,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大會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者職工股東會對公司或者企業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在許多法律制度中,董事的任免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由股東投票決定。
董事可以因辭職或死亡而離職。在壹些法律制度中,董事可以由其他董事通過協商解除職務(在壹些國家,這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但在另壹些國家,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