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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設立的法律依據: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依據,未經股東會批準,該擔保無效。

以下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的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否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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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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