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分割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 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股東的(二)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出資額和轉讓價格經夫妻協商壹致,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額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