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繳納出資。如果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混合或者公司股東未繳納出資,股東需要繳納出資或者承擔壹定責任。
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是:
1.管理人擬定變更破產財產價格的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以破產財產依次清償債務;
3.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
4.分配完畢後,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5.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後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受理破產申請時屬於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和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程序終結時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