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4)股東被司法機關要求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自由清算是指依照股東的意誌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這種清算壹般沒有先後的程序,無論能否全部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都不會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合資企業和無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規定按順序清算公司財產。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按程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是法定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