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詳細寫明各出資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2.各方協商確定公司分紅機制,並在協議中明確股權比例和分紅;
3、根據具體情況,指定股票回購制度等形式;
4、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和事後救濟的方式;
5.每位投資者應簽字確認,並註明簽字日期。
二、股份合同怎麽簽才有效?
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方。
(2)合同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
(3)合同的成立應該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具備壹定的生效要件,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基本規定,都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顯失公平的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的時候,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股權持有協議有哪些風險?
(壹)協議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釋總體上承認代管協議的合法性,但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仍將被認定為無效。
(2)條款不明確。
未來目標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有多種,托管協議應預見這些可能的變化並做出相應的約定。
(三)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地位的風險
司法解釋雖然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權益不等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實際出資人從幕後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只有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4)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在壹般的股權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在臺前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是名義股東侵害了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㈤名義股東的風險
以上幾點都體現了實際投資者的風險。從這個角度看,似乎名義股東在雙方法律關系中占據主動,高枕無憂。畢竟股權在我手裏,我怕誰?
但事實並非如此,名義股東的風險有時並不比實際投資者小。比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如果債權人進行追索,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出資償還義務,不能以不是實際出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六)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當然,如果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配合得好,上述風險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托管協議還有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那就是未來股權轉讓的稅收風險。
當條件成熟,實際投資人準備解除代持協議的時候,稅務問題也就隨之而來了——從表象上看,實際投資人已經從名義股東那裏收到了股權,當然需要交稅!通常稅務機關不認可當事人因股權關系未轉讓股權的說法,要求按公允價值計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