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二十壹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依據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價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價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價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評價復核人員、開戶經理、客戶開發責任人、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價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其中基本信息、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的上限分別為15、20、50、15。
對於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成員應當根據情況從投資者綜合評價總分中扣除相應分值,扣分分值不設上限。
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綜合評價指標的證明材料,未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得分為零。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價得分低於7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二節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齡和學歷兩個方面。評價得分上限分別為10和5,兩者得分之和為投資者基本信息得分。
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應為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等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三節投資經驗評估
第二十八條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和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價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和10分,兩個分值較高的為投資經驗分值。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經驗進行評級。
第三十條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近三年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報表,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的證明。
第三十壹條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印章的最近三年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的證明。
第四節財務狀況評估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以自身金融資產或者年度收益評價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最高分為50分。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可以提供其上壹個月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
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文件的,期貨公司成員分別打分後,取最高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價得分,得分不得累計。
第三十四條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利息、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五條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征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認證要求。
第三十六條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為本外幣定期賬戶、活期存折、存單等。加蓋中國銀行印章。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憑證,應當是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印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印章的基金份額憑證、加蓋期貨公司專用印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憑證。
第三十八條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憑證應當是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憑證。
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書應為加蓋銀行印章的紙黃金證書。
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的資產證明應當是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或者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投資者提供的年度收入證明應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所得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條或其他收入證明。
第四十條投資者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完稅證明應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新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四十壹條投資者提供的工資單應為銀行出具的文件,如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工資單銀行卡入賬單、工資單活期存折等。
第四十二條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為現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
第五節完整性狀態評估
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據庫查詢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或其他信用文件作為信用記錄證明。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的信用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庫中的信息,綜合評估投資者的信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