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標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件編號簡媜發[2005]120號

頒發者:

發行日期:2005年10月22日。

各上市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市公司提供貸款的審批,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根據、& lt《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

壹是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控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1)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審議。

(2)《公司章程》明確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以及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必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金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單項擔保;

4.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表決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4)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並作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對外擔保,必須及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上披露,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至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等。

(六)上市公司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擔保的決議原件以及刊登擔保信息的指定報刊。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當在其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上市公司提供貸款的風險。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上市公司貸款申請的審查,有效防範相關信用風險,及時將貸款和擔保信息錄入征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本通知、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查以下事項:

1.上市公司提供的貸款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履行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審批程序;

3、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對外擔保;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商業銀行授信盡職調查指引》完善內控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貸款申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違規對外擔保行業上市公司的問責力度。

(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擔保和違規發放貸款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和當事人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其他

(壹)各上市公司應按照上述規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壹信貸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執行。所謂“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向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是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包括上市公司對其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本通知的規定不適用於金融類上市公司。

(4)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按公司字[2000]61號《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發[2003]56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執行。

五、《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零零五年十壹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的相關規定,該信息應在使用該信前指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是合理的!

  • 上一篇:股票估值是如何計算的
  • 下一篇:廣告業如何規避增值稅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