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營業機構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企業沒有這些講究。如果未來兩個子公司中有壹兩家在股權轉讓後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麽兼職就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後可以兼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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