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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規定

壹、運營公司名單

1.廣東楚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2.廣東糖煙酒集團糖業對外運營公司

3.廣東糖紙工業公司。加工企業名單

1.東莞糖廠

2.汕頭幹花廠

3.齊尼糖廠

4.眉山糖廠

5.順德糖廠

6.中山糖廠

7.江門幹花廠

8.廣州華僑糖廠三。出入境海關清單

1.黃埔海關

2.廣州海關

3.湛江海關

4.江門海關

5.拱北海關第四條省紡織工業主管部門委托廣東省糖紙工業總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的審批,出具進口原糖加工證明;

(二)參加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的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的年審;

(三)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進口原糖加工貿易中的走私、偷稅行為。第五條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實行指定外貿公司、指定加工企業和指定進出境海關管理(具體指定名單附後)。非指定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不得從事進口原糖的加工貿易和加工業務。非指定海關不得辦理原糖進出境的報關手續。需要增加經營公司、加工企業和出入境海關的,須經省級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省級紡織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六條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指定經營公司和指定加工企業可直接與外商簽訂原糖加工貿易合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指定加工企業應委托省內指定經營公司代為簽訂合同。第七條本省簽訂的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合同,由省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會同省紡織行業管理部門統壹審查,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省級紡織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原糖加工貿易合同,向與外商簽訂合同的經營公司或有進出口權的指定加工企業發放原糖加工證。第八條外省企業委托本省加工進口原糖的,應當經省紡織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向委托方出具外省加工進口原糖證明。第九條取得《進口原糖加工證》的企業在向海關辦理原糖加工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進口原糖加工證》,海關憑《進口原糖加工證》及相關單證辦理原糖進出境報關手續。第十條從事進口原糖加工的企業應建立專門的業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並建立原始資料檔案。第十壹條廣東省糖紙工業總公司統壹辦理外省委托我省加工企業加工進口原糖的進出境報關手續。第十二條省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省紡織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原糖加工貿易定點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年度審查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三條指定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不按海關規定將加工後的進口原糖運輸出境的,海關依法處理。

被指定的經營公司或加工企業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級紡織行業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其經營或加工資格的相同決定。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批指定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進出境海關名單壹、經營公司名單

1.廣東楚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2.廣東糖煙酒集團糖業對外運營公司

3.廣東糖紙工業公司。加工企業名單

1.東莞糖廠

2.汕頭幹花廠

3.齊尼糖廠

4.眉山糖廠

5.順德糖廠

6.中山糖廠

7.江門幹花廠

8.廣州華僑糖廠三。出入境海關清單

1.黃埔海關

2.廣州海關

3.湛江海關

4.江門海關

5.拱北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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