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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保持市容整潔美觀,充分發揮廣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作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本市城鎮、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構築物、空間和交通工具上,利用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櫥窗、燈箱、招牌、海報、墻面、飄空等媒介或形式設置或張貼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廣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戶外廣告必須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以及交通和消防安全。第五條廣州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負責對設置和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發布標準第六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第七條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和計量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標準和規範。第八條禁止在建築控制地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周圍的國家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與10kV高壓導線的凈距不得小於1.5m

(二)與低壓導線或電話線的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距墻體外側的距離不得超過1.8米;

(四)距地面不小於4.5米,位於有蓋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小於2.8米;

(五)城市內街消防通道上方四米以內、寬度三米半以內不得設置廣告。

(六)電力設施的廣告,必須符合《廣州市電氣裝置安裝條例》的規定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廣告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破損、陳舊、變色的應當及時修復和翻新。第十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許可證》編號和經營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第三章審批和管理第十壹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未經批準,不得經營。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和廣州以外的外商需要在本市發布戶外廣告的,必須委托具有本市相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不得自行在本市設置和發布。第十三條申請戶外廣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聯系廣告牌位後,由市工商局指定的廣州市廣告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廣告辦)與場地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辦理審批手續;

(二)占用道路或設置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建築物頂部的廣告牌,分別由公安交通部門或民航管理部門征求市廣告辦公室的意見;

(3)單板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廣告牌,由市廣告辦直接報市工商局審批,單板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大型廣告牌,由市廣告辦先送市規劃局進行聯合聽證。市規劃局應在15日內簽署意見,然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七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領取戶外廣告許可證的通知。審批機關與聯合聽證機關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申請人應當將廣告樣本、廣告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市廣告辦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第十四條企業主辦的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如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必須委托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領取《戶外廣告許可證》後,方可設置。第十五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廣告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場地占用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廣告業務的20%。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的場地占用費,由占用單位和市政管理局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商定。第十七條廣告經營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穎的戶外廣告,美化城市的廣告,其場地費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給予優惠。公益性臨時戶外廣告可免場地費。第十八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自有場所(包括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設置內容與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壹致的戶外廣告,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縣(含番禺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廣告樣本和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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