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作註意事項:
1.在選擇合作夥伴時,我們應該仔細審查他們的資產。
這是合資合作的前提。壹些外商在選擇合作夥伴時,往往對企業的信譽、資產的信譽,特別是合作方承諾的優惠條件缺乏必要的了解,盲目選擇合作夥伴,導致合資合作後雙方發生糾紛,使企業無法正常經營。例如,如果壹些中國企業投資固定資產廠房和設備,但其廠房和設備已抵押給銀行,中國企業沒有說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檢查,以至於銀行起訴中國企業。因為抵押是優先的,所以法院只能決定用廠房和設備來償還貸款。合資前,其他企業債務負擔嚴重。他們與外國投資者建立新的合資企業和合作公司,原企業仍具有法人地位。由於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全部轉移到新的合資、合作企業,留下的債務由原企業承擔。當債權人要求原企業償還債務時,原企業能夠無償償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可以強制執行中方企業在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財產或股份。事實上,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中方企業在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財產或股份。從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選擇壹個信譽好的合作夥伴是非常重要的。
2.合夥人的選擇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中方合營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裏必須明確兩點:第壹,中方合營者僅限於符合《民法通則》要求,經依法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第二,中方合營者限於企業法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擁有自己的財產或業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包括我國各級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以及其他不符合《民法通則》關於企業法人要求的組織,不具備中國合營者的資格。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合夥人時要遵循法律規定的要求,否則主體無效,合同無效。我們以前處理過這種情況。
3.不允許通過借錢簽訂假的合資合同。
在審判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很多。壹般是外方根據中國的要求,在中國投入壹定的資金或根據中國的要求購買所需的設備,然後中外雙方簽訂合資合同。中方以場地等固定資產出資,外方以投入的資金或設備出資,並約定利潤分成。實際上,在合同的履行中,外方不參與任何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企業的損失,只是收取壹定的利潤。其實雙方叫合資合作,其實就是貸款。中方為了籌集資金,沒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而是以名義合資的形式將資金和設備引進中國,是壹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聯營形式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