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和自媒體的發展,許多網絡名人、電影明星和公眾人物借助各種媒體參與評估和推薦股票,他們甚至在信息發布和對特殊主題的影響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原規定其為特殊主體是不合理的,不能滿足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即“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策劃和實施虛假重組、虛假投資、虛假股權轉讓、虛假收購等重大事項,影響特定證券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並從中謀取利益。第四項是“利用信息操縱”。
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通過控制發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和節奏,影響某壹特定證券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並從中謀取利益。第五項是“操縱虛假申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頻繁申報或者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或者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交易或者不交易,影響特定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進行反向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第六項是“跨期和現貨市場操縱”。其行為特征是行為人囤積大量超過其實際需要的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的市場行情,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第七項是底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