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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範和整頓保險市場。

首先,采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保險監管機構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的第壹反應通常是非正式的。監管機構可以與公司管理層合作,找到並處理問題的原因。在大多數國家,善意的合並或收購是常見的做法。這些行動的成功取決於保險公司是否願意合作、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他公司的善意以及監管機構的威望和強制力。

二、采取正式的糾正或懲罰措施

雖然各國采取正式措施的具體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壹般都包括以下明確的書面指示:要求公司在從事某些交易前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限制或停止承保新業務;增加資本;停止從事某些業務。如果保險公司未能糾正已發現的問題,將導致更嚴厲的措施。

在壹些國家,如果保險人未能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行事,監管當局通常會在大眾或官方媒體上向保險人披露其建議或指示,從而提醒公眾註意保險人的問題和缺陷。還有壹些國家規定,監管部門有權在嚴重情況下更換公司的經理和審計人員。更嚴厲的措施包括暫停或取消保險公司承保某些類型保險的資格,甚至吊銷其執照。這種措施通常提交法院或其他機構審查和裁決。

第三,整頓公司

為了實現對問題公司的重組,監管機構可以取得該公司的控制權。所謂整頓,是指采取措施恢復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功能。在有些國家,采取整改措施可能需要法院裁決,有些國家不需要事先獲得法院裁決。整改多作為清算前的妥協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場波動,防範系統性風險。

第四,依法清算

保險監管機構處理本國出現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的最後壹項措施是清算和終止該公司的所有業務。清算人壹般由保險監管機構指定,也有法院指定。清算人負責清點保險公司的資產,準備將其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債權人以及股東(如果可能的話)。在清算程序中,投保人通常享有優先權。某些類型保險的投保人可以享有比其他投保人更高的權利。

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監管者必須面對如何保護相關保險人利益的問題。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保險支付或賠償的擔保機制,壹些國家還設立了破產擔保組織或擔保基金。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機構和主要職責人員配置規定》、《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現場檢查規則》、《現場檢查手冊》、《行政處罰程序》對問題機構的糾正和處罰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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