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方共同投資的企業,其中兩家為國有企業,且國有資本之和超過50%的,在填報“國有經濟控股”時,不應按照兩家企業之和計算國有資本,而應按照企業實際控股或控制的部分填報。
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國有公司意見的函》(漢200344號)中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定義如下:
國有企業分為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國有企業是指擁有國家資本的企業,可分為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合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絕對國有控股企業和相對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三個層次。狹義的國企是指純國有企業。
國有絕對控股企業
在企業總資本中,國有資本(股本)的比例超過50%。
國有相對控股企業
在企業總資本中,國有資本(股權)比例雖不超過50%,但相對大於企業中其他經濟成分的比例(相對控股);或者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協議控制)。
國有股份制企業
擁有部分國家資本,但不受國家控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