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壹)案例企業概述
廣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建工?)是廣西區政府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下屬22家子公司,其中具有特級資質的建築企業5家,全職員工2.8萬人。2065438+2007年中國企業500強排名191,營業收入905億元,利潤首次突破20億元。作為西部地區建築企業排頭兵,廣西建工計劃2022年營業收入突破6543.8億+082億,躋身世界企業500強。
廣西建工金控投資有限公司金控公司?)是廣西建工旗下的壹家產融結合、開拓新業務的投資公司;原本是全資子公司,但由於清股實債的融資方式,股比降為96.71%,現為絕對控股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5億元,總資產40億元。
廣西建工集團第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是廣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原是全資子公司。後來由於清股實債融資,股比降至93.08%,現為絕對控股子公司。註冊資本10億元,2017年營業收入116億元。
南寧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簡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廣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於2065438+2004年5月為整合集團內上下遊產業鏈貸款業務而設立的二級子公司;2017年末,小貸公司凈資產44725萬元,其中註冊資本4億元,小貸公司累計4725萬元。
(二)企業重組事項
因為金控公司和小貸公司同屬於廣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板塊,業務有壹定的交集;根據廣西建工《關於將南寧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整合為廣西建工金控投資有限公司的通知》(桂建集團證字[2065 438+07]51號),本集團將簡壹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整體整合為金控公司。
二、相關稅法依據
《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以外的經濟或法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的交易,包括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合並和分立等。《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①重組業務不以減少或者延遲納稅為目的,但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比例不低於被收購企業總股權的75%;(3)重組後企業保持原實質性經營12個月;④在重組業務中取得股權的壹方在重組日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該部分股權。?
關於推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在股權收購中,將上述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比例由占被收購企業總股權的75%調整為50%。《通知》第三條規定,資產和股權轉讓,65,438+000%直接控制的全資居民子公司之間,65,438+000%同壹或多個居民企業直接控制的居民子公司之間,可以按照賬面凈值轉讓資產或股權。在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減少或延遲納稅,並且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的情況下,資產或股權可以連續轉讓65,438。
三。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發[2005]239號)第二條是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壹條規定,同壹國家出資的企業與其各級控股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發生產權轉讓的,所出資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方式,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通過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產權的,可以以當地SASAC中介機構庫中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或者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企業最近壹期審計報告中的資產凈值為基礎確定轉讓價格。
四。企業重組的股權變更方案比較
基於上述稅法和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壹建公司和金控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三種股權變更方案,對稅收成本和稅收風險進行比較,以選擇最佳方案。
(1)免費轉讓
在無償劃轉方案下,簡壹公司與金控公司簽訂了《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本次轉讓是在廣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進行的,不涉及合並報表範圍的變更,故對個別企業權益無影響,對當期財務、生產經營無重大影響。在該方案中,首建公司和金控公司只需以其投資小貸公司的賬面價值作為本次轉讓的標的。
分析認為,無償劃轉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壹種特殊方式,是在兼並重組的前提下,以無償的形式綜合配置各部門國有資產的壹種資源優化手段。它具有行政特征,減少了資源配置的阻力和成本,提高了調控的速度。無償劃轉本身不具有免稅的屬性,雖然在該方案中,金融控股公司以某建築公司劃撥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權作為實收資本,方式上適用了特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符合免稅範圍。不過,壹建公司和金控公司都引入了明確的股份和實債作為戰略合作夥伴。廣西建工持有第壹建築公司93.08%的股權,持有金控公司96.71%的股權,均不符合《關於推進企業改制工作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100%直接控制的全資居民子公司之間的自由轉讓條件是什麽?要求。結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無償劃轉是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這個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才這麽規定的。所以這種方案雖然股權轉讓成本低,但不可能合規采用無償轉讓方案。
(二)非公開協議轉讓
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案下:第壹建設公司與金控公司就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簽署了《股權非公開協議轉讓協議》。本次股權轉讓是在廣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進行的,不涉及合並報表範圍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單個企業的權益,但確實對某建築公司當期的財務、稅收和生產經營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某建築公司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44725萬。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4億
投資收益4725萬元。
財務控制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44725萬
貸款:銀行存款44725萬元。
經分析,首建公司采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小貸公司股權的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或小貸公司最近壹期審計報告(即2017)中的凈資產值。因股權轉讓方簡壹公司確認收入4725萬元,違反了《關於推進企業重組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雙方企業均未在財務上確認損益?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所以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只能按照壹般稅務處理處理。因此,在該方案中,雖然第壹建築公司與金控公司屬於同壹控制下的股權轉讓,但小貸公司的凈資產應為44725萬元作為本次轉讓標的,第壹建築公司應確認投資收益4725萬元,從而影響第壹建築公司當期利潤總額4725萬元,同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08.75萬元(2065438+這種方案雖然可以達到企業改制的目的,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08.73萬元,顯然不劃算,不是最優方案。
(三)股權支付收購
金控公司以股權支付方式收購簡壹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股權,並簽訂股權支付收購協議。本次股權收購是在廣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進行的,不涉及合並報表範圍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個別企業的權益,也不會對當期財務、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金控公司向簡壹公司購買小貸公司100%股權時,將以金控公司股權支付的形式支付股權交易總額的100%,擬作為簡壹公司對金控公司的增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特殊稅務處理的相關條件,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某建築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金控公司44725萬元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4億元
資本公積4725萬元。
金控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44725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44725萬元。
分析認為,在股權支付收購方案下,首建公司以小額貸款公司股權作為增資對價,成為金控公司股東,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①收購股權支付比例為100%,大於規定比例;(2)金控公司在取得小貸股權後12個月內不會改變小貸公司原有的實質性經營,同時不會轉讓股權)。該方案的優點是,無論是壹建公司還是金控公司,在本次股權收購和持股過程中都不會產生任何稅務影響,既實現了廣西建築企業改制的目的,又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收購小貸公司股權後,金控公司註冊資本由565,438+07萬增加至9.64億,大幅提升了金控公司作為廣西建設工程投資平臺的實力和承接PPP項目的能力。綜上所述,這個方案顯然比前兩個方案更可行。本次股權收購特殊稅務處理的實質是什麽?延期納稅?某建築公司出售其在金控公司的股權,將再次面臨涉稅問題。(如表中所示)
動詞 (verb的縮寫)總結與思考
在我國國有企業不斷改革的背景下,企業資產重組已成為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手段之壹。如果國有企業能夠合理運用上述稅法和國資法規,對國有企業重組進行稅收籌劃,將防範稅收風險,為企業節約大量現金流,有利於國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提高核心競爭力,進壹步提質增效。因此,筆者認為企業重組業務特殊稅務處理的實質是?延期納稅?,其側重點?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延緩繳納稅款,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因此,建議企業充分利用資產或股權重組過程。延期納稅?政策不僅可以完成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還可以優化集團公司整體框架的稅負。對國有企業重組中涉稅風險的防範提出了壹些建議。
(壹)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涉稅風險內部防範機制
第壹,國有企業必須把防範涉稅風險與日常管理結合起來。將涉稅風險防範的理念植入到整個企業發展理念中,讓全體員工都參與進來。明確稅務風險防範職責分工,提高相互協同能力,形成自上而下的穩定的國有企業涉稅風險防範體系。
第二,國有企業要建立自己的涉稅風險管理庫。堅持吸收日常涉稅風險案例和知識點,更新最新稅法;通過將具體的企業重組方案與企業涉稅風險管理數據庫進行比對,可以在實施前準確識別可能的稅務風險點,從而建議國企領導或戰略部門對具體的重組方案進行調整,采取防範稅務風險的措施。
(B)在國有企業的內部機構中設立獨立和專業的稅務部門。
國有企業應集中最具稅務專業知識的財務人員,如具有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或高級會計師職業資格的人員,設立獨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充分論證國有企業重組涉及的稅務風險。由於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層級較多,如果企業稅務人員在論證過程中對稅法有模糊認識,應在繼續項目論證前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詳細溝通,防範涉稅風險。
(3)國有企業實施企業重組前,主管稅務機關決定的重組方案。
不同的企業重組方式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因此國有企業的重組方案要充分考慮什麽樣的重組方式才能適應稅收優惠政策;重組方案中的任何涉稅問題,如合同形式、組織架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等,都必須在企業重組實施前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充分溝通,讓其對本次企業重組方案的稅務可行性進行專業指導,做好事前的涉稅風險防範工作。
參考資料:
王慧。國有企業兼並重組的企業所得稅風險研究[J].會計通訊,2017,(02):115-119。
[2]林嶽秀。國有企業並購中產權自由轉讓涉稅問題的思考[J]。會計學習,2017,(23): 01-03。
[3]虞雯。特殊重整業務案例探討[J].會計,2017,(05): 13-14。
(作者單位:廣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