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中央企業租賃在服務集團業務、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創新過程中,積累了壹定的風險和問題。“為進壹步促進中央企業租賃健康發展,加強風險防範”,通知下發。
《通知》七條的主要精神和重點內容如下:
準確把握金融租賃公司的功能定位。金融租賃公司要回歸租賃本源,立足集團主業和產業鏈供應鏈上下遊,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嚴格規範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規範售後回租,不變相發放貸款;規範租賃物管理,嚴格限制“不可變現財產作為租賃物”的使用,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功能;嚴禁違規索要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擔保。
重點推進金融租賃公司優化整合。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金融租賃公司。對業務協調、基本倒閉的租賃公司,要堅決整合或退出;對風險較大、投資效益低、服務效果不顯著的,及時清理退出。
繼續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管控。加強“三重壹大”問題管控,加大調度力度,杜絕“內部人控制”。
不斷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防範。要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定期組織風險排查,並在24小時內向SASAC報告重大潛在風險和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的風險事件。
加大金融租賃公司風險處置力度。對於逾期項目,涉及金額較大,承租人資不抵債等。,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進行延期或者續延;對於已延期或續延的項目,應采取特殊控制措施,不得視為正常的項目管理;對有風險的項目,不允許簡單核銷賬目,不良資產不得不潔或虛假列報。
建立健全金融租賃公司問責機制;建立健全金融租賃公司問責工作機制,完善問題線索移交和查處制度;對違反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相關人員建立問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