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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發行時以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當債券持有人轉換為股票時,有兩種會計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場價值法。
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轉股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續股價值,不確認轉股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產生,也應作為(或沖減)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股票的發行和債券的轉股是壹個完整的交易,不是兩個單獨的交易,轉股時不應確認損益。
市價法下,交換股份的價值基礎為更可靠的市場價格或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並確認轉換損益。之所以采用市價法,是因為債券轉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動,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當分別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確認股東權益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以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為普通股)、強制轉換證券(壹種高收益的短期證券,在到期日根據股價強制轉換為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