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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變更和解散

第十壹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壹)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和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註冊資本和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條件、股東出資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人數和註冊資本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處分出資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股東轉讓出資時應當誠實守信,遵守認購和轉讓出資時所作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時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采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股東與受讓方應明確約定轉讓期間的相關事項,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股東不得通過股權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協議等方式處分其出資。;

(4)股東變更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繼續履行股東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申請的,相關股東可以直接申請。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邀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進行審核。

涉及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的股東、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變更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本辦法關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規定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涉及工商登記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者更換,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壹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告重大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按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未受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署了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國務院批準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比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機構。

基金公司的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不得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屬於同壹實際控制人或者存在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壹家機構或多家機構不得超過兩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超過壹家(該要求俗稱“壹參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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