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及其實施細則([97]鄭慧發字第10號)
2.關於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21號)
3.關於外債和對外擔保補充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77號)
以下是外管局的操作程序。各地對外管局的具體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不會有大的變化。
對外擔保審批
審計材料
1.擔保人對外擔保申請報告及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
2.提供對外擔保的審批表格;
3.對外擔保合同意向書;
4.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擔保人為非金融企業法人的,需提供上壹年度外匯收支證明;
7.如果是首次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還應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
8.擔保人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應提供其總行的授權書;
9.上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a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工商營業執照;b .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的,提供外匯局核發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c .擔保項目需提前審批的,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對外抵押的審批
審計材料
1.抵押人提供對外抵押的申請報告;
2.對外擔保審批表;
3.抵押主債務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4.涉外抵押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明和現值評估文件;
6 .抵押物抵押登記記錄(再抵押房產);
7.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抵押人和保證人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8.抵押人上壹年度外匯收支證明;
9.上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a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B.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的,應提供外匯局核發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被擔保項目需提前審批的,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對外質押審批
審計材料
1.出質人提供對外質押的申請報告;
2.對外擔保審批表;
3.擔保項目需提前審批的,還應提供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復等相關批準文件;
4.質押主債務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對外質押合同意向書(合同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6.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和現值評估文件;
7.國家有法律法規限制質押的,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8.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出質人和擔保人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9.出質人上壹年度外匯收支證明;
10.上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a .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工商營業執照;b .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的,提供外匯局核發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c .擔保項目需提前審批的,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