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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證券公司營業部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1.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主要股東盈利,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或違法犯罪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章程和營業執照必須經國務院批準。《證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二)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良好,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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