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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監事會的目的是保證公司正常有序的運作,保證公司的正確決策和領導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害公司、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會領導下的公司常設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列,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

理事會是為協商、征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建立的組織。經過選舉或任命,它構成壹個咨詢機構或具有某些權利的組織。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理事會的日常辦公室是秘書處。

1.主管的職責和權限是什麽?

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3.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4、年度預算和決算;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7.決定由書記提名的副書記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8.聽取和審議秘書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的工作;

9.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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