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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和董事長是什麽關系?

法律分析:首先要知道什麽是監事、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也稱監事),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和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股東(大)會領導下,對公司進行全面管理。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監事與董事長的關系主要是壹種監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監事有權對董事長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長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長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有權要求董事長予以糾正;董事長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會收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書面請求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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