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或者紅利,由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期望從有關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並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在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期滿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企業撤銷,並出具撤銷回執。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益或者股權。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第五十四條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轉讓所得向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第五十五條經合資、合作企業另壹方同意,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被執行人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份可以轉讓。
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六條有關企業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凍結通知書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或者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讓手續,致使被轉讓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已支付的股息、紅利或者被轉讓股權的價值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