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立法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規範其發展。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金融控股公司理性分析論文。歡迎大家閱讀,供大家參考。
本文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和風險,進而提出了促進其穩健發展的有效可行的措施,這無疑是理論上的進步,為實踐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持。隨著金融全球化的興起,金融領域的競爭日益國際化,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正在興起,這是對現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實踐的創新,是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有效制度過渡。
關鍵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風險和優勢;系統設計
金融立法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規範其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金融全能化的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經歷了為防範金融風險而建立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和法律制度,現在又創新性地成立了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這顯然是金融領域的新探索。
壹、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理性分析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於1999年2月聯合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是:在同壹控制下,至少在銀行、證券和保險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壹種新型的混業經營組織形式,實際上是在特定的監管環境和經營文化下,為適應金融業務範圍的擴大而創設的壹種金融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中國的新生事物,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理性土壤;
(1)國際趨勢。
金融商業模式的變遷是壹個螺旋式的辯證發展過程。回顧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結構的發展,基本上都經歷了從最初的混業經營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和監管,再到中長期的金融創新和融合的演變。成功的例子是美國和日本。體驗?金融爆炸?它結束了分業經營的模式,轉向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吸收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摒棄了它們的缺陷,發展成為壹種更加兼容的模式。
(2)自身機制。
風險和效率是金融學永恒的矛盾。中國的金融立法強調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隨著入世承諾的兌現和外資金融機構的湧入,我們只有在提高金融競爭力和效率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維護金融秩序和安全。如學者所說?工商企業和金融企業市場地位的逐步確立和對利潤的不斷追求是金融控股公司產生的微觀原因?。
(3)實踐探索。
目前,我國全面實施混業經營還存在諸多制約因素,如集中化程度不夠,不能滿足全面混業經營下淡化各金融領域邊界的要求;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透明度低,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脆弱;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如果實現了呢?壹步到位?混業經營容易誘發和積累金融風險。在實踐中,四大國有銀行都成立了財務公司。此外,光大、中信也是國內實力較強的金融控股公司,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已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未來發展方向。
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和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優勢和不可避免的風險,這是事物的雙重性,存在的價值是其優勢和劣勢的博弈結果。
(壹)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優勢
1.規模經濟的優勢:通過增加某種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來降低成本,如擴大銀行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以吸收更多的存款;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種類,如利用同壹銀行網點同時銷售不同的金融商品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服務。
2.金融創新的優勢: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使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成為壹個有機整體,資金可以自由流動,各項業務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使金融領域內部的各種要素重新組合,衍生出新的金融業務,從而促進金融創新。
3.分散風險的優勢: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通過集團統壹調配資金,通過多元化、綜合化經營分散單壹業務的系統性風險,利用合理的投資組合轉移風險。在集團層面設立統壹的風險監管機構,提高子公司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降低風險控制成本。
4.便利優勢:這主要是針對客戶,即?壹站式金融服務也叫。金融超市?即各種金融商品和服務集成在同壹個平臺上,消費者進入壹個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時進行儲蓄、信貸、信用卡、保險、基金、股票等各種金融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風險
1.資本重復計算
資本是金融機構的生命之源,是抵禦風險的緩沖器,是債權人利益的最終保障。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本利用效率,容易出現重復計算資本的情況。
通常:(1)集團公司分配給子公司的資本同時反映在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造成資本重復計算;(2)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相互投資,導致資本的多重計算。用同壹筆資本抵禦多家公司的風險,對保護債權人非常不利,最終會導致集團整體風險。
2.內部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的復雜性決定了交叉持股關系和復雜的資金鏈,使得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成為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關聯交易通常表現為相互轉移資金和商品,相互擔保,相互轉移利潤,以避稅和逃避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關聯交易,無形中形成了控股公司每個法人的債務鏈。此外,關聯交易也增加了子公司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性。如果發生內幕交易,必然會阻礙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風險傳播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是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的金融混合體。壹旦出現風險,就會隨著各個公司的內部交易相互傳導,引爆整個集團公司的風險。風險傳播可以細分為風險傳播和感染兩個方面。傳遞效應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個別成員的危機會通過復雜的有形和無形的接觸溢出和呼應而被放大,進而影響其他成員乃至整個集團,升級為系統性風險。
傳染效應是指,即使金融控股公司只對其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在集團成員之間已經設置了防火墻,外界仍然會因壹個成員的危機而遭受損失,導致其他成員乃至整個集團的穩定經營和信用能力下降。傳染效應源於外界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傳導效應的擔憂,進而加劇了傳導效應。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出於維護集團整體聲譽的考慮,往往會撥款救助瀕臨倒閉的子公司,這本身就可能成為風險傳遞的渠道。
4.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質是突破現有監管的明確界限,淡化財務公司的界限,加強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流。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采取的是多元化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這些監督機構的監督目標、方式和重點,以及監督的標準和範圍各不相同,不利於監督機構協調行動,形成嚴格?防火墻?,隔離風險的傳遞。但是,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削弱了對公司的監督,導致?監管真空?,促成委托代理問題,進而誘發大規模金融風險,導致金融環境的動蕩。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設計
(壹)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按照控股的動機和方式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純金融控股公司,指母公司壹般不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或零售業務,只全資擁有或絕對控股商業銀行、保險、證券等子公司。這些附屬機構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專業化金融業務。二是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經營專業化的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通過出資設立子公司參與其他金融業務。
在西方國家,金融控股公司壹般都是經營性控股公司。在美國,控股公司和金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通過資產紐帶和股份制原則緊密聯系在壹起,各種金融業務有效建立?防火墻?不同的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
在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僅可以從事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從事包括證券、保險福利在內的全方位金融服務。然而,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的市場體系相比,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所以我認為在成立初期實行金融控股公司是合適的。純類型?控股公司模式。
母公司沒有獨特的職業領域,只是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對子公司進行戰略管理,提高公司資本運營、企業內部整合和外部兼並重組的效率。子公司是經營活動的主體,通過各自不同的業務經營來執行母公司的戰略意圖,是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中心和利潤中心。
目前,在主要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組成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的實力是最強的,尤其是那些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其營業網點、資產和資本規模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第壹家有能力收購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
並且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商業銀行為主體構建金融控股公司,最終形成規範的金融控股公司,應該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或現實選擇。
(二)加快金融立法
金融法規的存在是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基礎。雖然我國在法律上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比如《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應當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留下了空間,但也沒有提供明確的支持。因此,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框架下,有必要整合各種金融法律,修改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內容,使之協調互補。文本應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其設立門檻應高於壹般公司的設立;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實現分工明確。
(三)建立專業綜合監管機構
根據2002年2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在壹段時間內不會改變。而且正在修訂和制定的修訂後的《保險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沒有打破目前的監管格局。因此,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探索金融控股公司合理的監管結構,以便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實踐中,2000年,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建立了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2003年9月6日至8日召開的金融監管三方聯席會議通過的《金融監管分工與合作備忘錄》規定,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註重實效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機構和業務按照業務性質分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根據其主營業務性質,隸屬於相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框架已經初步建立。
但由於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專業監管,可能導致監管各方協調不壹致,或者所有監管方都不會對此負責,或者爭奪監管權;現有監管部門只熟悉本行業的監管業務,可能難以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全面監管的責任;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仍是分業監管,必然會形成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盲區。因此,需要建立壹個長期的專業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跨行業監管和決策,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由原監管機構進行專業監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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