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壹個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董事會應當制定方案,股東大會應當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批準的部門報送所需的申請文件,報送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書、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糾正發行中的不當行為。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批準發行公司債券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認購的金額,並加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優勢:
1,融資規模大。
債券是直接融資,發行主體分布廣,市場容量比較大,不受金融中介機構資產規模和風險管理的約束,可籌集的資金量也大。
2、長期穩定
債券的期限可以相對較長,債券投資者壹般不能在債券到期前向企業主張本金,因此債券融資方式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3.它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由於債券是公開發行的,是否購買債券取決於市場上眾多投資者的判斷,投資者可以方便地交易和轉讓其債券,這有助於加快市場競爭,優化社會資金的資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