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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是什麽意思?

有限合夥(LP)是壹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

1.普通合夥人的法律地位幾乎在所有領域都與普通合夥中的合夥人完全相同。他們擁有經營權,享有預定利潤,在債務上承擔與普通合夥企業相同的連帶責任。壹般來說,在法律上,普通合夥人有表見代理的權利,允許他們以自己的身份加入合同。

2.有限合夥人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他們只有有限的責任,當他們負債時,他們的損失不超過他們的投資資本。

因此,他們沒有直接的管理權。壹些合夥合同包含向有限合夥人支付紅利的條款。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設立或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組合時,都要求有限合夥人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並申報出資。在代表企業時,有限合夥人必須聲明他們的地位或權利,因為他們沒有明顯的代理權和管理權。

有限合夥與有限合夥性質不同,有限合夥的所有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

歷史

最早的有限合夥出現在公元前三世紀的古羅馬,被稱為“societates publicanorum”。在羅馬帝國繁榮時期,這些合夥組織相當於現代的股份公司:有數百名投資者,他們的股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轉讓。與當代公司不同的是,必須有壹個可以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

在10世紀的意大利,這壹概念被重新命名為“commenda ”,以促進海上貿易。這些合夥企業通常包括壹個無限責任的海上商人和壹些有限責任的投資者。當時這個系統因為資產保護能力差,沒有用來建立長期投資資源。

1673的讓·巴普蒂斯特·柯爾貝爾政策和1807的法國民法典鞏固了歐洲法律對有限合夥概念的保護。有限合夥制度出現在19世紀初的美國,當時法律嚴格,並不普及。英國在1907建立了有限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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