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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的概念

跨國公司概念辨析

跨國公司,又稱多國公司和多國企業,全球公司或國際公司,最初是經濟學中的壹個術語。在國際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跨國公司已經成為各個領域普遍接受的概念。然而,到目前為止,對於跨國公司還沒有壹個準確的法律概念。最初,經濟學家提出跨國公司的名稱時,主要關註的是資本的跨國經營和由此產生的管理上的全球化戰略,探討的是跨國公司的相關經濟管理問題。在法律領域,是s·蒂姆·伯格首先給跨國公司下了定義。他在《國際合資企業與國家主權》壹文中提到了“跨國公司”,這是最早關於跨國公司的討論。後來有學者認為,跨國公司只是指出了公司的跨國性質,忽略了跨國公司立足於母國的特點,容易使人誤以為跨國公司是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公司,於是提出將跨國公司更名為“跨國公司”,以更好地表達這些立足於本國從事跨國經營的公司的特點,而跨國公司則是指那些投資者來自不同國家的公司。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委員會起草的《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采納了這壹意見,使用了跨國公司的名稱。國際社會也試圖從法律上界定跨國公司,包括1977奧斯陸會議通過的《跨國公司決議》和1984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的《跨國公司行為準則》等。然而,迄今為止,它未能對跨國公司做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總結各國學者和國際會議對跨國公司的定義,有代表性的如下:

OECD奧斯陸會議在1977中的定義是,由位於壹個國家的決策中心和位於壹個以上國家的業務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的企業是跨國公司,其中壹個實體能夠對其他實體施加重要影響,特別是在知識和資源共享方面。

1983中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的定義是由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無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些企業的業務是按照壹定的決策體系,通過壹個或多個決策中心來運作的,它們可以有壹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由於所有權或其他因素,企業的壹個或多個實體可以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

著名經濟學家鄧寧認為,跨國公司是指在壹個以上的國家擁有全部或部分增值財產並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

中國臺灣省學者李將跨國公司定義為壹組跨國公司的整體或體系(但體系中各成員的組織形式或具體內容不壹定相同)。通常,系統中的母公司位於壹兩個國家,而壹群子公司分散在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

中國學者基本認同《跨國公司行為準則》中的定義,但在實際討論中有所不同。例如,余勁松教授認為,跨國公司作為壹種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與普通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公司並無不同,但由於其自身的特點,會產生壹些特殊的法律問題。但同時認為,跨國公司內部的實體在法律上往往是獨立的實體,在經濟上是在母公司控制下形成的壹個整體。從跨國公司的共同經營目的、中心控制、內部整合活動等方面來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經濟實體,但不是法人實體。曾華群教授認為,典型的跨國公司壹般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三類實體組成。李金澤認為跨國公司是壹個集合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組建,或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有合法住所。

上述對跨國公司的定義表面上有所不同,但實質上有共同點:第壹,跨國公司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屬不同國家的實體組成的,而實際上這類實體是根據東道國法律組建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體。由於跨國公司中的這些實體具有不同的國籍或住所,因此它們不同於壹般的國內公司,後者是在壹個國家的領土內從事活動。其次,這些實體是因為所有權或其他因素而聯系在壹起的,比如契約關系或知識產權,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所有權(股權)關系。第三,這些實體在管理和經營戰略上由眾多實體中的壹個公司(即母公司)控制。因此,母公司在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中對其他實體具有向心效應,使跨國公司的所有組成部分能夠共同分享產品、技術和資源,這也是經濟學家主張獨立於普通公司來研究跨國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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