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快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鹿集團)、上海長寧東虹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虹橋小額貸款公司)、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東虹橋擔保公司)、被告人黃佳、魏艷萍、周萌萌、徐琪(美籍)等15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
14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至此,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三被告公司、15被告人作出壹審判決,認為快鹿集團、東虹橋小額貸款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黃等15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徐琪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被告公司、被告人的上述集資詐騙行為,給近4萬名被害人造成了極其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根據事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三被告公司罰款65438。
壹審判決後,黃等14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二審中,上訴人及辯護人就上訴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立功情節、原審判決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發表了充分意見。
本案實際損失6543.8+05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