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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權性質的規定,可以看出,無償轉讓股權是可以的,但必須繳納相關稅費,並進行工商變更。雙方在轉讓股權時可以選擇簽訂無償股權轉讓協議或有償股權轉讓協議。實踐中,尤其是很多初創企業,由於缺乏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股東在處置股權時,出於自覺或不自覺的原因,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股權交易價格為“零元”,但沒有明確表示股權處置的性質是轉讓還是贈與,為事後的法律糾紛留下了隱患,並可能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從結果上看,贈與和無償轉讓所表達的意思是相似的,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兩者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轉讓股權時,更要註意在協議中註明股權是贈與還是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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