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決心以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即化公為私。
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掌管、經營、管理、處理單位財物的便利。但這裏的“管理”、“經營”、“處理”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處理,而是指對單位財產的控制和支配;換句話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的權力和職權決定或者處分單位的財產,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了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但財產是否已被其先行占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國有、集體和個人的財產。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行為。犯侵占罪,拒不歸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